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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出轨” 离婚时另一方怎么维护权益?

来源:晋江经济报 2016-07-22 09:28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近年来,第三者介入婚姻现象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第三者介入是引起离婚高发的因素。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那么,当婚姻真的无奈走到这一步,无过错的一方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本期《律政有声》就和大伙来说说。

­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  案例:男子吴某和女子陈某是夫妻,但吴某却长期和他人同居,而且基本不承担家庭责任。陈某无奈丈夫的作为,在结婚两年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要求吴某赔偿陈某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  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彭复波律师:本案中,吴某婚内与人同居导致离婚,陈某作为无过错方,向吴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必然支持。

­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判决只能针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吴某,如果陈某气不过,想向介入他们婚姻的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并不会支持。

­  2.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可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

­  案例:已婚男子丁某与女子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次,两人在外开房时,被丁某妻子孙某抓个正着。撞破丈夫出轨后的孙某饱受精神折磨,最终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  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彭复波律师:本案中,对于男子丁某与女子张某的通奸行为,虽然很难认定丁某具备“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赔偿要件,但丁某的行为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进行处理,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放宽性理解,支持了无过错方孙某的赔偿要求。

­  3.一方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单这一点,不足以判定通奸一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对于这一点,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彭复波律师表示,法律制裁的侧重点在于婚姻关系中出现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这个标准既需具备婚外的共同居住行为,还需具有时间上的持续、稳定性。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可能生育子女,所以不能单凭生育子女这一点,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因此,在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前提下,司法实践的普遍观点认为,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这一事实,是不足以支持通奸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记者 许春 通讯员 王小蓉 李秋梅)

­  法律热线:

­  13505902120、13788831871

­  法律服务地址:晋江万达写字楼B座50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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