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存储卡内,竟然存有淫秽视频。晋江某手机通信店的老板杨某以此兜揽生意。不过,杨某的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日前,杨某因此被晋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杨某经营一家手机通信店。只要多给15元,顾客就可以向他购买一张复制有淫秽视频的手机存储卡。一时间,这一生意颇有市场。
去年6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杨某抓获。警方当场扣押一台存有453部淫秽视频的电脑主机。经鉴定,上述淫秽视频均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系杨某复制用于贩卖牟利。
经办法官指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453部淫秽视频在电脑主机上,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进行贩卖,即在向顾客出售手机存储卡的同时复制淫秽视频到存储卡上并收取额外费用,查明已实际售出67部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其中,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由于涉案的淫秽视频453部,尚未达到500部,故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考虑到杨某具有坦白情节及本案的犯罪手段、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随着打击淫秽色情行动力度的加大,通过手机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受到一定约束。但仍有人采取“线下”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监管,类似手机通信店或服务网点有偿地向顾客提供存有淫秽物品的手机存储卡,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