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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男子制作双氧水鸡爪售卖 被判1年6个月罚款1万元

来源:福州新闻网 2016-12-20 09:45 http://www.mnw.cn/

­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  四川自贡男子朱某龙2013年5月开始在长乐某村一超市旁店面内无证进行肉制品加工和销售。为求卖相好、易于出售,朱某龙在鸡爪中加入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水)进行泡制,使鸡爪变白、变粗。其父朱某顺在泡制鸡爪时充当下手,至2014年12月共生产250公斤用过氧化氢溶液泡制的鸡爪,以每公斤28元将鸡爪拿到长乐某市场售卖。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朱某龙店内抓获父子二人,查获泡制好的鸡爪2袋计12公斤、过氧化氢溶液2桶。经食品安全监测机构鉴定,所扣押的鸡爪经过氧化氢试剂检测呈阳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龙、朱某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为牟取利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过氧化氢溶液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对被告人朱某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可予以宣告缓刑。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以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龙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朱某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邱何娟)

责任编辑: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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