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建立石家庄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统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才绿卡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成立市委组织部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绿卡的申报受理、发放和日常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绿色通道,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督导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在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设立人才绿卡服务窗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依托本区域、本系统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人才绿卡服务分窗口,负责本区域、本系统人才绿卡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人才绿卡网上申报、预审、查询,与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机构和各服务网点互联互通。建立持卡人才信息数据库,持卡人才办理服务事项时,相关部门通过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读取持卡人才相应数据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绿色通道。人才绿卡服务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要求,设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指定服务专员,明确服务内容、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各级服务窗口和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办理各项手续等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第五章 服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领人才绿卡(A卡)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后,属服务对象中的一至五类,经市委组织部核准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卡工作;属服务对象中的六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人才绿卡(A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才有某项服务需求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绿卡(A卡)及相关材料,直接到有关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服务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才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或需服务窗口协调办理的其他事项,由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的人才绿卡服务窗口按照“专窗受理、并联预审、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服务窗口协助用人单位,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前期服务。符合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的,与单位签订引进合同或创办企业注册后,引导其申办人才绿卡(A卡)。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督导。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人才绿卡服务工作进行一次调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及工作情况列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落实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人才绿卡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人才绿卡(A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每年复核一次。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故不在本市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回人才绿卡(A卡)。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人才绿卡(A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现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