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一院“毒物检测”存在的问题
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67号)规定,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专家组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初步调查了解,吉大一院的“毒物检测”存在以下问题:
(一)吉大一院开展“毒物检测”的实验室不具备临床检测资质。该实验室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核准登记,为非临床实验室,不具备出具临床检验报告的资质,但借用吉大一院临床检验科报告单向患者出具检测报告。
(二)吉大一院开展的“毒物检测”项目未列入国家《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自行开展的“毒物检测”项目,没有进行充分论证,其临床意义、特异性、敏感性尚不明确。
(三)吉大一院开展“毒物检测”的实验室在检测方法、程序及管理上均存在问题。国家专家组在对吉大一院毒物检测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后指出:
1.实验室未提供规范的标准检验方法,采用的操作规程不规范;
2.部分标准对照实验与血液样品实验不是同时进行,不符合实验室出具准确报告的要求。
3.用市售鼠药作为标准对照品,不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
4.原始记录及报告单不规范。该院出具的“毒物检测”报告单只有审核者姓名,无检验者姓名。
对吉大一院处理意见
通报显示,根据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一是由卫生监督机构对吉大一院进一步调查,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二是对吉大一院处理意见:
1.对吉大一院进行通报批评。
2.责令吉大一院立即停止非临床实验室开展临床检验。
3.责令吉大一院立即做出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针对全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开展全面自查,查找安全隐患,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及上级主管部门。
4.责令吉大一院做好对涉事儿童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承认错误,尽快消除不良影响。(记者 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