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披露,2016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小敏伙同施暴者杨某某(15周岁)、张某(13周岁),将鲍嘉带至杨某某宿舍内,用化妆品在包某某的脸部涂抹,并在其额头书写英文字母“SB”。后小敏等三人将鲍嘉带回鲍嘉的寝室,又伙同何某某(14周岁)、黄某某(14周岁)用推搡殴打、扇耳光、抽打胳膊、弹烟灰、逼迫抽烟、摸胸部等方式对其实施侮辱。
跟房院在同一校址的上海房地产学校的男生俞某,在对面宿舍楼看到上述情况后,用微信联系的方式教唆小敏等人,用水泼鲍嘉、让其在寝室阳台上跳舞,并用手机拍下视频发送给俞某。侮辱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导致被害人鲍嘉遭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据称,小敏、俞某均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且二人的家属均代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两人均构成强制侮辱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敏、俞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俞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敏、俞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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