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朋友太调皮,不听老师管教,怀孕6个月的女老师情绪一时激动,将书扔向孩子,结果将孩子眼睛打伤。孩子家人将老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老师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和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女老师扔书打伤孩子
从2014年开始,杨女士在旅顺口区某幼儿园从事幼师工作。2016年8月,杨女士开始管理小刚(化名)所在班级。2017年7月18日15时许,在幼儿园中二班教室,杨女士因为小刚多次不听老师管教,将书扔向小刚,书打到桌子上后弹到小刚左眼部位,导致小刚左眼受伤。
杨女士称,当天因为小刚过于顽皮,向其他小朋友身上尿尿,遭到其他小朋友家人投诉,后经多次管教不听,加之当时自己怀孕六个月情绪多少也受到影响,才失手将小刚打伤。事后她向小刚及其家人道歉,当时也同意赔偿1.5万元,但是小刚的家人不同意。杨女士称,因为此事幼儿园不顾其怀孕将她劝退。
小刚受伤后,经大连华正中爱眼科医院诊断为眼球薄膜下出血,经过两次治疗,共花费门诊费200元,治疗费69元,合计269元。
行政处罚后又遭起诉
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给予杨女士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杨女士正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罚款已执行完毕。
小刚家人认为,小刚年纪尚小,因杨女士的暴力行为,小刚心理上及身体上都遭受了严重伤害,因此将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女士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2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诉讼费用由杨女士承担。
法庭上,杨女士同意赔礼道歉,同意给付医疗费269元,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我现在再次向小刚道歉,我不应该向他扔书。”另外,杨女士同意给付小刚5000元补偿金。
主动要求赔偿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将书扔到小刚处,导致小刚受伤治疗,杨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金额269元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杨女士赔偿医疗费269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虽原告伤情轻微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杨女士的侵害行为对其造成严重后果,但杨女士主动要求给付原告5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杨女士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要求杨女士赔礼道歉的这一请求,在庭审中,杨女士已经就此事多次进行道歉,且杨女士已经因此事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69元;杨女士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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