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陈某华今年45岁,江西高安人。1990年2月26日,陈某华因犯盗窃罪,被江西高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随后,陈某华来厦门,暂住在湖里县后。
2011年6月20日傍晚6点多,陈某华在QQ上与女子宋某某结识。当晚11点多,陈某华将宋某某约到他的暂住处。随后,陈某华要求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是遭到拒绝。一怒之下,陈某华采取言语威胁、捂嘴及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将尚在生理期的宋某某强行奸淫。
案发后,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陈某华抓获归案。(记者汪长福通讯员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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