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日前,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5月31日,林先生从湖里区枋湖路锦厦科技大厦2楼办公室下班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办公室里。次日,他发现,电脑不见了。随后,大厦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6月1日凌晨,一直在大厦做水电工的陈某曾进出林先生的办公室。
6月1日,经保安询问,陈某说出了事件经过:案发前15天,陈某在大厦2楼施工后撤出,并看到有公司搬进2楼办公。6月1日凌晨0时许,陈某用其之前施工时业主给的钥匙,打开2楼大门进行盗窃。(本网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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