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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丈人一纸房契将上门女婿赶出家门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同安的何老伯遇到了烦心事,上门女婿陈某不仅不让街坊邻居来找他泡茶聊天,还经常动不动就打他骂他。何老伯想让陈某搬走,但陈某就是不肯。无奈之下,何老伯将女婿一家告上法院。日前,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所有人是何老伯,陈某一家占有房屋并拒绝搬离的行为侵犯了何老伯的权利,应当搬走。

  陈某与何老伯的女儿何女士25年前结的婚,婚后一直住在漳浦县马坪镇,并育有一对儿女。2006年10月24日,陈某一家搬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洪塘村,与老丈人何老伯同住,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同年12月21日,一家人搬到同安区西柯镇吕厝村何厝,何老伯的另一房产中居住。

  何老伯说,自从陈某搬到同安后,经常无端辱骂、殴打他,还干涉街坊邻居来家泡茶聊天,心情不好时还会打开电脑大声放歌,影响他和妻子正常休息。他曾多次要求陈某搬走,均遭拒绝。何老伯认为,他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房子让何人居住及使用。

  陈某辩称,他是何老伯招上门的女婿。成为一家人20多年了,陈老伯的房子装修,他们夫妻都有出资,家电也是他们夫妻购买。陈某认为,他们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之后由于何老伯的另外一个女婿落户,他要求和另外一个女婿共同承担赡养的责任,才产生了矛盾。他不同意搬走。

  同安法院认为,何老伯已于2007年8月3日取得了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村何厝房屋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系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诉争房屋的干涉。陈某一家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他们占有房屋并拒绝搬离的行为侵犯了何老伯的所有权,陈某一家应当搬出去。(本网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徐丽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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