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不是原谅我了?四年前你是我岳父,现在不是(长旺/制图)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4年多前,石狮六旬老汉王东(化名)一时冲动,从自家7楼阳台砸下一个啤酒瓶。他没有想到,时至今日,这个啤酒瓶仍会让他惹上官司,甚至还可能要受牢狱之灾。
昨日,石狮法院立案庭王法官终于松了一口气——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刚刚被他化解。随之化解的,还有一段4年之久的“翁婿情仇”。原来,王东当年从楼上扔下的这个啤酒瓶,不偏不倚,恰好砸中了女婿林伟(化名)的头。
翁婿互殴 岳父砸破女婿头
2007年8月7日凌晨,石狮凤里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打架”。民警来到鸳鸯池附近一住宅7楼,发现王东与女婿林伟正在吵架,女儿也在一边。争执中,翁婿都动了手。
民警见状,立即将林伟劝离现场。下到4楼楼梯平台时,林伟又抬头朝老丈人的房间谩骂。被骂的王东站在阳台上说:“你敢往外站一点?”
“有什么不敢的!”林伟回了句,随后就往外走了两步。此时,王东将手中一个啤酒瓶从阳台上砸了下来,恰巧砸中了林伟的头部,血流不止,民警立即将他送医治疗。
经诊断,林伟面部多处缝合创口累计达6cm,经法医鉴定已达轻伤。当年9月5日,王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次日被取保候审。后翁婿自愿达成调解,女婿签字同意,无条件接受岳父的道歉,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当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做出不诉决定,理由是:王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双方是翁婿关系,且已达成调解,王东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属情节轻微。至此,翁婿间的这段恩怨似乎尘埃落定。
闲言碎语 让他旧案重提
林伟最终还是跟妻子离婚了,当年那个啤酒瓶惹下的祸事,又悄悄被挖了出来。今年9月18日,林伟委托律师,向石狮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追究前岳父王东的刑责,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东判刑。
“以前他是我老丈人,不好意思追究,现在离婚了。”林伟对法官说。
“不管立案与否,都容易造成两家积怨,使已经化解的矛盾再度激发。”王法官说,这类轻伤害不诉案件,多数发生在家庭、邻里间,情节轻微,带有偶发性,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
一段已经了结的“陈年旧案”,前女婿为什么要重新追究?里面是否有隐情?王法官着手多方调查,终于摸清了林伟的心理。
原来,林伟对前岳父提出刑事自诉,完全是因为坊间有传闻,说王东在背后说他的坏话,影响他组建新家庭,并非真的要让王东受牢狱之灾。找到了根源,法官从中调解,王东不仅就啤酒瓶事件再次道歉,还表示从没在背后说过坏话,并写下书面保证,“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说坏话”。
看到了王东的保证书,化解了林伟的心结,他最终同意撤回自诉申请。
昨日,双方均已签字和解,让这起4年之久的情仇,有了个彻底的了结。
□法律延伸
轻伤害不诉刑案能否再追诉?
诸如此类的轻伤害不诉刑事案件,时隔多年之后,受害者究竟能否再追诉?其实法律上仍存争议,本案法官对此作出了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不受理、不立案,因为检察机关当年已经做出了不诉决定。宣布之后,当事双方均没有提出申诉,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已经终结。”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因为轻伤害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为5年,如林伟被砸伤之日起,5年内都可以追诉伤害方的刑事责任,本案案发尚不满5年。”
王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做出不诉决定后,被害人可以在宣布不诉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同时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伤害方的刑责。
“这里所说的7日时限,是否包括被害人向法院起诉的时效,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存在争议。”王法官说。(本网记者陈世国 通讯员 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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