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因在公交车上扒窃11.5元,小偷廖某辉被法院一审判拘役3个月。而小偷李某在网吧里偷走一女子身旁的手提包,被逮后仅遭警方拘留7日。同样是“小偷”,遭遇差别为何如此之大?
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由于具体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泉州司法界对“扒窃”的认定争议较大。宣判泉州市区首起扒窃案的丰泽法院吴法官认为,扒窃应该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作案地点及财物是否与人身分离,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事件实录】女顾客被偷包网管半路擒贼
小黄是一名网管,今年20岁,在泉州市区县后路一家网吧上班。6月27日晚11时许,在市区东街与县后街交界处,正要去吃夜宵的小黄遇上一名男子,小黄不由分说地将该男子按倒在地,之后打电话报了警。
鲤城开元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小黄才松开这名男子。当着民警的面,该男子愤愤不平,指着小黄说,“我们互不相识,他无缘无故把我按倒”。
“他是个小偷,6月25日晚在我们网吧偷了东西。”一听此话,该男子额头直冒冷汗。据了解,该男子名叫李某,今年36岁,江西人。6月25日晚11时许,他溜进县后街一网吧,趁女子小林聚精会神看电影时,偷走了她放在沙发上的手提包,包里有一部手机、500元现金和身份证。半小时后,小林发现包不见了,让网吧帮忙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一男子偷走。当时,她没有报警,而是留了个电话号码,让网管小黄发现偷包男子后再通知她。
李某说,偷了手提包后,500元被他花得剩370元,手机他还没来得及卖出去。6月28日,李某因为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各方说法】网吧里偷东西到底算不算“扒窃”?
今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刑法,扒窃直接构成盗窃罪。记者了解到,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那么,为何在网吧这种公共场所行窃,李某并没有被认为涉嫌盗窃罪呢?
据开元派出所民警介绍,李某作案时,被害人的手提包是放在网吧的沙发上,并不是背在身上,“不能算是随身携带的物品”,因此李某的盗窃行为不是扒窃。而鲤城刑侦大队教导员周耀明也表示,扒窃应该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而案发时被害人的手提包是放在网吧沙发上,不能算是随身携带的物品。周教导员指出,如果财物与人身分离,就不构成扒窃。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具体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泉州司法界对“扒窃”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扒窃”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最突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作案场合上。吴律师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解释,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盗窃行为,都应该列入扒窃范畴。网吧是公共场所之一,所以,本案中小偷偷走沙发上的手提包,应认定为扒窃行为。
“财物与人身是否分离,才是区分一般盗窃与扒窃最主要的因素。”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杨嘉文律师介绍,严格意义上的扒窃,应该是指在“物”和“人”没有分离的情况下,趁人不备实施的盗窃行为。杨律师解释,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的行为,不论在何种场所,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胁都较大,情节要比一般盗窃行为严重,理应处以刑罚。(本网记者 林继学 韩影 通讯员 康志福 陈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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