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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供未成年女子卖淫 一审被判5年3个月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昨日,今年47岁的宁德女子符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石狮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年底至2010年7月间,符某在石狮市灵秀镇石泉路开设的发廊内,通过提供场所、联系嫖客等手段,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卖淫收入的30%作为营利,直至去年7月24日发廊被查,符某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符某介绍容留、介绍多人多次进行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容留一名未成年女子卖淫,应酌情从重处罚。(本网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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