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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责任如何认定 引发上千网友热议

  海峡都市报—海都网讯 一中年男子横穿沈海高速时,被一辆轿车撞倒,瞬间再遭另一辆越野车刮到车底,被其从晋江池店附近路段拖行到厦门马巷,25分钟拖行长达33公里(详见本报昨A3版相关报道)。目前,死者身份未确定,事故责任待认定。

  “车底拖人33公里”的事故骇人听闻,在网上引来巨大关注,仅腾讯网友评论达1000多条,最关注连环事故中四方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两位律师。

死者无其他事由担全责

网友“宅男的苦恼”:不能走上高速和不能乱穿铁路一样,大家都知道。

律师: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事故中受害者横穿高速路,如无其他事由,应承担全责。但就赔偿而言,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赔10%。
所谓“其他事由”,指酒驾、超速、超载、车辆性能等机动车驾驶员一方有责任。这时,机动车驾驶员也要承担责任,一般最多占到40%。

轿车漏报信息有过失

网友“四季缘服饰”:明明看到男子被拖走报警却没说实情,要是没私心,受害者也许能活。

律师:法律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第一次撞击的轿车司机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如实报警,而其漏报男子被卷走,造成事故处理受到一定影响,受害者的抢救时机可能延误,存在一定过失,应付一定赔偿,但不超40%。而如被认定无责,则最多只赔偿10%的损失。

越野车 三个层面论责

网友“星星”:一条人命挂在他车上,怎么可能没一点责任?

律师:越野车驾驶员担责,应根据其撞到行人时,行人是否已死亡来定。如果他撞到受害者时,其已死亡,则越野车驾驶员不必承担其死亡的责任。
如果行人被二次撞到前尚未死亡,但越野车尚不知情,则与轿车结合造成行人死亡,两车驾驶员分摊这40%的责任,但较轿车少些。如越野车司机知道拖人仍跑,算逃逸,负全责。但有证据证明受害者也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

管理部门
防护网破损则担责

律师:由于事发高速路段附近防护铁丝网未见有破损,因此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高速路政不存在过失,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防护铁丝网破损,行人越入,则存在管理过失,管理部门将担责,但最多30%。(本网记者 董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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