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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方谈为何对李庄提起公诉又为何撤诉

  华龙网4月22日15时50分讯(数字记者张一叶、阙影、庞可) 今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布准许检方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为何撤回起诉?今日下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据我们了解今天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的起诉,是否属实?

  答:属实,我院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当庭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交了撤回对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起诉的决定,合议庭已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问:请问撤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准许后,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问:既然你院已经对李庄漏罪案提起公诉,为何又撤回起诉?

  答: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问:对辩护方提供的新证据,你们是否进行了核实?

  答: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对该新证据已发表质证意见,并在休庭后再次认真核查了该证据。我们发现该新证据与原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产生了矛盾。

  问:你院将本案撤回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答:我院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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