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闽南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国务院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急救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国务院法制办前日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其中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北晨)

分享到: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关注海峡都市报闽南版报社官方微博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在线QQ客服

CopyRight ©2020 闽南网是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