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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教幼儿园 福建省出台管理办法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我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设置标准(试行),力争到“十二五”末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一所达到设置标准的特殊教育幼儿园。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以3~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及其他功能障碍的学龄前儿童为主。

  根据办法,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办报告和申请材料,鉴于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特殊性,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残联部门意见后,申请设立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设立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本网记者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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