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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帮同学强奸室友 构成强奸罪获刑3年

  曾一同在外地打工的室友来自家做客,17岁少女却和两名社会待业青年以暴力、胁迫致使室友被强奸。11月14日,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强奸案,17岁的花季少女李芳(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名社会待业青年王明(17岁,化名)及张强(17岁,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个月。

  5月21日晚,王明、张强两人在街上无聊闲逛,商量找个女孩出来吃饭、玩耍。张强想起前一天在街上遇见的小学同学李芳,就给其打电话约出来吃饭,正好李芳外地打工的室友吴花在李芳家做客,于是李芳与吴花一起来赴约。

  四人找了个饭馆吃完饭后,王明与张强以时间太晚为由,在街边旅店开了两间房间,要求与李芳发生性关系,被李芳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后,李芳告诉他们可以去找吴花,并由李芳去做说客,以做男女朋友为借口,去说服吴花陪王明、张强。被吴花拒绝后,李芳觉得很没面子便唆使王明、张强说:“你们两个大男人一个女人都搞不定,还要我去说,你们想怎样就怎样,她吴花吃我家、住我家,我去说还不给面子,你们想怎样就怎样,我不管了。”

  于是,在违背吴花意志的情况下,王明、张强对其实施了轮奸行为。案发后,吴花回到李芳家把事情经过告诉李芳父母,李芳父母给其300元,要求其不要报案遭拒。8月30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人父母到场,均被拒绝,李芳父母回应:“我们家女儿多,也管不过来,你们爱咋判就咋判。”9月27日,乾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明、张强、李芳以暴力、胁迫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李芳天真地说:“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也已经向被害人请求原谅了,是不是她原谅了以后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陈丹红 记者 陈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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