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感情破灭而离婚,也应祝福对方得到幸福,可尤溪一男子偏偏离婚后还强行与前妻亲热,最终受到处罚。近日,尤溪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9月20日,池某与被害人池小(化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仍同住一屋。2017年12月5日15时许,池某下班后在家中客厅休息,见家中只有池小一人在家,遂产生与其亲热的念头,强行亲吻池小,遭到对方强烈反抗,后因池某接到要去送货的电话,遂先行离开。案发后,池小向公安机关报警。12月8日,池某被尤溪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已对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说法:妇女的性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池某与被害人池小已离婚,虽然居住在一起,但被告人在未经池小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欲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仍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詹学积 张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