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捕猎野猪,一男子在山场私拉电线,警报器一响,以为有猎物上门,不料竟是线路漏电,导致山场大火。3月22日,松溪县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2月中旬,欲用电击的方法捕猎野猪的陈某,购买了捕猎器、电线和电瓶等工具来到留洋田山场,搭建毛竹简易棚、铺设线路、安装捕猎装置。一切准备好后,陈某打开电瓶通电,进行捕猎,当晚23时许捕获4只老鼠后,陈某将电瓶和捕猎器带回,但铺设的电线仍留在山场。
2015年1月4日晚,陈某再次携带电瓶和捕猎器到留洋田山场捕猎野猪。约20时许,捕猎器发出报警信号,陈某从搭建的简易棚出来,发现铺设的线路漏电失火。在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情况下,他电话告知亲属后逃离火灾现场。
当日火灾蔓延至相邻的旧县乡岩下村塘下仔山场。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4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9000元。
2016年7月29日,陈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支付扑火工资5100元。另查明,留洋田过火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刘某所有;塘下仔过火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分别属于村民蔡某等5人所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以工代赔”的赔偿协议,同时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自愿参与生态修复(劈山抚育林木26亩),并签订劈山抚育协议书,以弥补其对生态资源造成的破坏。松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陈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擅自采用电击的方法在野外铺设线路捕猎野猪,且处置不当,导致线路漏电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4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陈某引发森林火灾后,逃离火灾现场,应从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支付了全部扑火工资并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以工代赔”的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劈山抚育林木26亩以弥补对生态资源的破坏,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松溪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朱维龙 殷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