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历经三次审议,新广告法对广告准则、广告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针对保健养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 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其中,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还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 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 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另外,新广告法还明确,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下午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 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功效的现象,通过这种代言行为 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甘霖表示,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社会上将广告代言纳入到广告法中予以监管的呼声非常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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